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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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生成式人工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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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產出之資訊不可完全信任,應就該資訊之風險進行客觀評估與管控,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決策之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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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在無適當管控機制下,人員不得向生成式人工智慧提供涉及應保密、未經個人或未經組織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人工智慧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但封閉式地端部署之生成式人工智慧模型,於確認系統環境安全性後,得考量資訊機密等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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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使用第三方業者開發之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如無法掌握訓練過程及確保其數據或運算所得出之結果符合公平性原則時,應對該系統產出之資訊由人員就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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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應重視公平性及以人為本的價值觀評估是否對特定群體產生偏見或歧視之情況,並降低可能之不公平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