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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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紀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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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自行或委外開發、優化人工智慧系統時,應保存人工智慧系統生命週期必要之技術文件及相關紀錄,包括開發者在設計、開發和實施過程中,如為可能影響決策的重要資料、模型或演算法等紀錄,以確保其在必要時可被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