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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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透明性與可解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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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與消費者直接互動時,應告知該互動或服務係利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動完成,或揭露該互動或自動化金融服務適用的人群、場合、用途。另宜由消費者自行選擇是否使用,並提醒消費者該項服務有無替代方案,但法令另有其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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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運用人工智慧系統技術,若涉及金融交易者應理解其如何做出決策並提高可解釋性,以確保對人工智慧系統運作之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