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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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保護資料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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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運用人工智慧時,處理、儲存、傳輸與使用資料的過程中,應注意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資料隱私權,具備適當的保護措施確保其系統和資料的安全,避免資料未經授權存取、修改或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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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應以資料最小化之原則蒐集與處理必要之客戶資料,並避免蒐集過多或不必要之敏感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