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47條 (作業委外管理)
  1. 一、組織委託第三方業者導入人工智慧系統時,宜評估該第三方業者是否具備相關知識、專業及經驗。
  2. 二、組織應考量委外項目與範圍,於合約中增訂資訊安全、資料保護、複委託、責任範疇、罰則之條款,並就停止委託之情形訂定適當之資料或系統遷移機制。
  3. 三、組織運用第三方業者開發或營運之人工智慧系統提供金融服務時,應執行監督作業,並確保第三方業者留存執行受託辦理事項之書面或數位作業紀錄,俾利後續追蹤、驗證及管理。
  4. 四、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人工智慧作業委外時,應遵循「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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