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43條 (人工智慧指引適用範圍)
-
一、組織運用人工智慧,作為與消費者直接互動並提供金融商品建議、或提供客戶服務且影響客戶金融交易權益、或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符合本指引控管建議。
-
二、本條所稱之營運重大影響可參考「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重大性定義。
-
三、外資集團在臺子公司或分公司,如係透過外國母公司或總公司提供之人工智慧系統辦理第一項服務者,可依外國母公司或總公司所訂管控措施辦理,惟須不低於本指引規範之規定,外資集團在臺子公司或分公司仍應就其在臺業務建立妥適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充分掌握對在臺作業涉及人工智慧服務之控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