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34條 (電子式交易之訊息防護措施)
  1. 訊息防護措施應符合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訊息隱密性:應採用AES 128bits、RSA 2048bits、ECC 256bits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加密運算,應採用TLS1.2(含)以上之通訊協定並使用Elliptic Curve Diffie-Hellman Exchange方式進行金鑰交換。
    2. 二、訊息完整性:應採用SHA 256bits、AES 128bits、RSA 2048bits、ECC 256bits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或加密運算。
    3. 三、訊息來源辨識性:應採用SHA 256bits、AES 128bits、RSA 2048bits、ECC 256bits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加密運算或數位簽章。
    4. 四、訊息不可重複性:應採用序號、一次性亂數、時間戳記等機制產生。
    5. 五、訊息不可否認性:應採用SHA256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及採用RSA 2048bits、ECC 256bits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數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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