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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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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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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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定期審核並限制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用途、使用期間及資料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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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應與持有人簽署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協議,含:使用限制及雙方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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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宜限制內部資通設備透過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私接存取網際網路(Internet)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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