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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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行動裝置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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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動裝置:一種具有資料運算處理、儲存與網路連線功能之可攜式設備,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與PDA等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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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自攜行動裝置(BYOD):非屬組織行動裝置用於處理組織事務、直接連接組織網路設備或服務,並具備資料運算處理、儲存與網路連線功能之可攜式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