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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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組織經營官方社群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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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事先了解所經營之社群媒體隱私政策,並定期檢視其隱私政策之異動及評估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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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於官方網站提供連結供使用者連至組織外之社群媒體時,應出現提示視窗告知使用者該連結非組織本身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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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所經營之社群媒體應標示組織名稱、聯絡方式及許可證字號,以區別為官方經營之社群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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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經營社群媒體時,應建立帳號權限管理機制,並對發布內容制定過濾及監視政策,其監視內容應至少包含防止客戶隱私及組織機密外洩、非授權或偽冒身分發言及不可有攻擊或詆毀同業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