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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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社群媒體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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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擬定社群媒體使用政策,並至少每年檢視一次,以規範員工使用社群媒體行為,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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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可接受使用之社群媒體、功能及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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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定可於社群媒體上分享之業務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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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私人與公務用社群媒體之區別與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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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界定各角色被授予之發言權責,並避免非授權之公務言論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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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應針對開放員工使用之社群媒體類型評估其風險程度,包含:資料外洩、社交工程、惡意程式攻擊等,並就高風險部分採行適當的安全控管措施,如:教育訓練或宣導、內容過濾及監控、防範惡意程式等防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