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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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雲端服務指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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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指引適用之範圍,以組織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作業委外,並涉及使用雲端服務者,應符合本指引控管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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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如於非屬前項範圍使用雲端服務者,得參照本指引控管採納必要之雲端服務資安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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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資集團在臺子公司或分公司,辦理作業委外涉及雲端服務,如係透過外國母公司或總公司辦理者,可依外國母公司或總公司所訂管控措施辦理,惟須不低於本指引規範之規定,外資集團在臺子公司或分公司仍應就其在臺業務建立妥適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充分掌握對在臺作業涉及雲端委外事項之控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