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504647號函修正全文54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615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2條 (雲端服務相關定義)
  1. 一、雲端服務:透過網路技術達成共享運算資源之前提下,提供使用者具備彈性、可擴展及可自助之服務。如下列雲端服務模式:
    1. (一)基礎架構即服務(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簡稱IaaS):雲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向雲端服務使用者提供資訊科技基礎設施。
    2. (二)平台即服務(Platform as a Service,簡稱PaaS):雲端服務提供者向雲端服務使用者提供平台工具。
    3. (三)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簡稱SaaS):雲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際網路向雲端服務使用者提供應用程式服務。
  2. 二、雲端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雲端服務之業者,以及透過雲端平台對客戶提供應用軟體服務、工具或解決方案之業者。
  3. 三、風險基礎方法(Risk Based Approach, RBA):組織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使用雲端服務之風險,採取適當控制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組織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使用雲端服務風險。
  4. 四、互通性:係指系統或資料可從原本受委託之雲端服務提供者,移轉至其他雲端服務提供者或移回組織。
  5. 五、所屬業別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證券業係指「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期貨業係指「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投信投顧業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6. 六、重大性:應參考所屬業別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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