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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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點所稱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係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提供信託、財務、會計、法律、稅務、慈善、教育服務等之專業人士或業者合作,協助客戶進行以家業傳承與財富傳承為目的之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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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前項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