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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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