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其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2. 二、證券商向他家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借券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3. 三、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2. 前項第三款有關證券金融事業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取得券源之作業程序,應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3. 證券商以其自有之證券撥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做為券源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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