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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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歸還前條借入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交割之有價證券時,應將歸還之證券自錯帳處理專戶、違約專戶或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後,再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