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於客戶提交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時,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
一、有價證券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
(一)證券商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
(二)證券商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交易(交易代號K56),通知本公司。
-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目通知,並確認無第二目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
-
二、有價證券係由證券金融事業客戶開設於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
(一)由其往來證券商操作「借貸證券撥出申請」交易(交易代號K54),通知本公司。
-
(二)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
(三)本公司接獲前二目通知並確認轉撥資料無誤後,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