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出借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交易(交易代號K56),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款通知,並確認無第二款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自有帳或客戶帳;屬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借券者,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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