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客戶出借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方式如屬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客戶之有價證券先辦理圈存,再由借券人依避險需求分批申請轉帳至借券人避險專戶者,欲辦理解除圈存時,應提示發行人同意解除圈存之文件,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226),將出借證券解除圈存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出借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3. 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後,即將出借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解除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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