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借券人申請歸還出借人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時,應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226),將歸還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借券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3. 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借券人避險專戶撥入出借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4. 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確認當日歸還撥入之存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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