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接受客戶申請將有價證券出借予借券人之轉帳作業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一、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申請全數轉帳至借券人避險專戶者
      1. (一)客戶應持證券存摺及出借契約,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226),將出借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3. (三)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借券人之避險專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先辦理圈存,再由借券人依避險需求分批申請轉帳至其避險專戶者
      1. (一)客戶應持證券存摺及出借契約,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226),將出借證券圈存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後,即將出借人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圈存。
      2. (二)借券人申請將前述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取借時,應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226),將取借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借券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將有價證券自出借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借券人之避險專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3. 三、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確認當日借券撥入之存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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