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無法還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借券人無法還券,經證交所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有價證券後,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將有價證券自證交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2. 二、借券人違約時,其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經證交所處分後,由證交所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將有價證券擔保品由證交所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違約處理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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