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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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經標借及議借所取得之有價證券不足,應辦理標購,參加人接受客戶之競賣委託時,依第十條之規定辦理圈存或解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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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標購成交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通知,將標購賣出證券自賣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相關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