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自行或受理客戶申請標借或議借出借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參加人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時間內填具「證券圈存/解圈申請書」操作「證券圈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152),將申請出借證券圈存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2. 二、就已出借之證券繼續參加標借或議借時,不須辦理圈存。
    3. 三、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時間截止前,申請撤銷出借證券圈存時,參加人填具「證券圈存/解圈申請書」操作「證券解圈」交易(交易代號153),將申請撤銷出借證券圈存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4. 四、於標借開標完成或議借結束後,就未出借之證券,得申請解圈,由參加人填具「證券圈存/解圈申請書」操作「證券解圈」交易(交易代號153)通知本公司辦理解圈。未申請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自動辦理解圈。
    5.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證券圈存、解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77),列印「圈存、解圈查詢單」,核對當日投標時間截止時之圈存申請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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