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參加人於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無法交付有價證券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憑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時,應於停止過戶日起操作「刪除證券所有人名冊資料查詢」(交易代號K31),查詢應刪除名冊之有價證券資料,並於停止過戶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操作「證券所有人名冊資料刪除」(交易代號K30),將刪除之有價證券持有人資訊及數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編製刪除通知書通知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