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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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無法還券時,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運用借券擔保金,補回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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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歸還證券,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其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