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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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隨時檢討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辦理第四點所列事項之績效,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違反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等情事,除得要求繳回或核扣該部分之補(捐)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或暫停受理該團體之申請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