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5835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12點及第7點附表一、附表二、第十點附表三;增訂第13點,原第13點移列至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檢附領據、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表三)、收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送本會辦理結報。如未依限報核,本會得逕予通知註銷該筆補(捐)助款。
-
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受政府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有關所得稅之扣繳及其他稅賦應由民間團體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