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5835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12點及第7點附表一、附表二、第十點附表三;增訂第13點,原第13點移列至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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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擬訂定及修正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與評價準則公報及解釋函,除有特殊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次一年度申請補(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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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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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體及團體負責人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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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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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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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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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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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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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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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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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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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別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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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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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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