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5835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12點及第7點附表一、附表二、第十點附表三;增訂第13點,原第13點移列至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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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一會計年度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原則上於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預算範圍內辦理,並於補(捐)助契約中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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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捐)助金額視計畫項目、計畫內容、經驗實績、預期效益及本會預算情形等核定,採部分補(捐)助,其中本會補(捐)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其餘經費申請補(捐)助者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或其他機關(構)與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申請者每年(採曆年制,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本要點所獲本會之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