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買賣。
  2. 證券商於一年期間內因違反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致暫停其買賣二次者,或逾依第一百十四條所訂之追繳期限者,本公司得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