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1.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
    2. 二、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3.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4. 四、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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