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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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應依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分別為買賣之申報,並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名稱或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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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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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交易帳戶之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