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股票以一千股為一交易單位,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2. 公債及公司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