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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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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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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條
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普通交易及鉅額、零股、盤後定價、拍賣、一般標購等其他交易得恢復交易。但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在市場交易時間結束前之一段時間內或結束後者,當日均不予恢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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