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711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刪除第19條附件,自113年12月2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142027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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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商因買賣報價或點選成交,證券自營商因買賣申報或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且經依本辦法規定為議價點選成交後,得於成交後經他方同意,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作業),但證券商因自行或受託賣出之黃金現貨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無法完成黃金現貨給付時,得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本中心申報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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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改帳作業應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