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711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之1、第14條、第36條條文;刪除第14條附件,除第36條第2項自公告日起施行外,自113年12月2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142027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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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興櫃股票之客戶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證券經紀商應代予完成給付結算,如經推薦證券商同意,亦得取消該筆違約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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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證券經紀商並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中心,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同時副知該違約客戶後,由證券經紀商向客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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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之客戶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即取消該筆違約之交易,推薦證券商並應立即通知本中心,同時副知違約客戶後,逕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