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債券型適用)」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370號函修正第3條、第17條、第26條條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971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一、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2. 二、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____前,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3. 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辦理之,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依「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及上開處理規則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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