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055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8401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專家受託出具意見書,悉依本指引辦理,本指引未規定者,應參酌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基金會)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或國際慣用方法辦理,並逐項評估作業程序之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意見書中所陳述之事實應為真實且正確,所使用於作業程序之資訊應為合理且適切,俾對受評標的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如有正當理由而未依本指引辦理者,應於意見書中敘明理由。
  2. 本指引所稱正確,係指已自該資訊來源使用適當且合理之資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