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應將屬直客投資人買回之款項,併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比對作業,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將屬直客投資人買回之款項,併入第十九條第二項同一付款日之買回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後,再匯撥至直客投資人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將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時,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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