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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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屬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併入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款項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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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買回款項時,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