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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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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買回申請時,應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付款明細透過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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