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參考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數安字第1130024386號函修正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5993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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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資訊服務供應商存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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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之專案負責人應向資訊服務供應商告知組織之資通安全相關規範,並經組織權限申請程序申請,始可賦予資訊服務供應商存取組織之資訊資產權限,以保護組織資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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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應對資訊服務供應商人員電腦通行使用權利進行適當控管;組織應於委外期間結束後立即收回該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