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參考指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數安字第1130024386號函修正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59938號函)

所有條文

  1. 第4條 (資訊服務供應商評選)
  1. 一、組織應針對資訊委外業務項目之資通安全風險與委外作業可行性,及資訊服務供應商作業能力執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提報適當管理層級並取得同意,內容應包含:
    1. (一)分析資訊委外業務項目受影響之範圍(如:可能受影響之資訊資產、流程及作業環境)。
    2. (二)將資訊委外業務項目之資通安全要求列入成本估算(如:安全性檢測行動應用程式資安檢測、源碼檢測、弱點掃描等)。
    3. (三)資訊服務供應商對資訊委外業務項目之資通安全管控機制(如:資料管理、權限控管、設備管理等)。
    4. (四)資訊服務供應商之服務集中度(包括單一資訊服務供應商對組織或單一資訊服務供應商於市場整體之集中度)。
    5. (五)資訊服務供應商與其提供產品或服務位置。
    6. (六)資訊委外業務項目屬核心系統或跨機構資訊服務,應分析資訊服務供應商配合組織營運持續與資通安全事件處理之目標與要求。
  2. 二、組織應依前項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確保業務項目委外處理之品質,相關事項請參閱附件:「資訊委外之資安應注意事項檢查表」。
  3. 三、組織資訊委外業務項目屬核心系統,組織與資訊服務供應商應有資訊安全人員參與,以協助管理資訊安全風險。
  4. 四、組織評選資訊服務供應商之準則應包含下列各項,並留存相關文件紀錄備查:
    1. (一)資訊服務供應商之財務能力、管理能力、專業能力、維運能力及經驗實績。
    2. (二)雲端服務供應商應具備完善之雲端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管理措施與執行情形說明)或通過第三方驗證(例如:CSA STAR、ISO 27017、ISO 27018)。
    3. (三)第一類組織之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管理措施與執行情形說明)或通過第三方驗證(例如:ISO 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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