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參考指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數安字第1130024386號函修正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59938號函)

所有條文

  1. 第3條 (名詞定義)
  1. 一、資訊委外:
    係指組織將部分或全部之資通服務由組織外之軟硬體供應與維運商、跨機構合作夥伴提供。
  2. 二、資訊資產:
    係指與資訊處理相關之資產,包括硬體、軟體、資料、文件及人員等(如:伺服器主機及使用者電腦之作業系統及應用程式等軟體資訊)。
  3. 三、資通系統:
    係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4. 四、核心業務:
    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交易或支持交易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業務。
  5. 五、核心系統:
    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交易或支持交易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系統,其餘皆為非核心系統。
  6. 六、資通服務:
    係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7. 七、雲端服務:
    透過網路技術達成共享運算資源之前提下,提供使用者具備彈性、可擴展及可自助之服務,如下列雲端服務模式:
    1. (一)基礎架構即服務(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簡稱IaaS):雲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向雲端服務使用者提供資訊科技基礎設施。
    2. (二)平台即服務(Platform as a Service,簡稱PaaS):雲端服務提供者向雲端服務使用者提供平台工具。
    3. (三)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簡稱SaaS):雲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際網路向雲端服務使用者提供應用程式服務。
  8. 八、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1.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9. 九、存取:
    係指存取資訊資產的各種方式,包含取得、使用、保管、查詢、修改、調整、銷毀等。
  10. 十、專案負責人:
    係指專案經理或該項業務權責部門主管或其指派之人員。
  11. 十一、資通安全機制(Security by design):
    係指服務與產品規劃設計時即融入資通安全的概念,於開發流程中的設計階段,列出安全需求、辨識安全風險及套用控制措施,以作為後續安全功能驗證的基礎,落實安全的軟體生命週期。
  12. 十二、隱私保護機制(Privacy by design):
    係指服務與產品規劃設計時即融入隱私保護機制的概念,於開發流程中的設計階段,列出隱私保護需求、辨識相關風險及套用控制措施,以作為後續安全功能驗證的基礎。
  13. 十三、資通安全事件:
    係指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而顯示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政策或保護措施失效之狀態發生,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政策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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