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5232號函訂定全文16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44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13條 風險管理機制
  1. 期貨業應以風險基礎為導向,視其營業規模及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之程度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及定期檢視機制,視相關風險大小/特性/範圍,得由具人工智慧專業之獨立第三人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的內容應包括資料品質、模型品質、系統安全性,以及公平性、永續發展、透明性及可解釋性等,並且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和改進相關的策略和措施。
  2. 外國期貨商在臺分(子)公司,其風險管理、定期檢視機制及評估報告得由外國總(母)公司出具。
  3. 期貨業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對於其產出之資訊,仍需由期貨業就其風險進行評估與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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