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自律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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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內部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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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提供前條金融服務前,應針對所使用資料之治理方式、資通安全、監督機制、客戶權益保障及發生非預期事件時之應變措施等進行評估,並由資安、法遵及風控等單位或人員對於上開內容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