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5232號函訂定全文16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44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11條 落實透明性
  1. 期貨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與客戶直接互動時,應告知該互動或服務係利用人工智慧技術自動完成,或揭露該互動或金融服務其適用之人群、場景或用途。另宜由客戶自行選擇是否使用,並提醒客戶該項服務有無替代方案,但法規另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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