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自律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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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落實可驗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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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自行開發、優化人工智慧技術時,應保存必要技術文件及相關紀錄,包括開發者在設計、開發和實施過程中,如為可能影響決策的重要資料、模型或演算法等紀錄,以確保其在必要時可被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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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使用第三方人工智慧技術時應執行調查、評估及監督作業,以確保第三方業者在人工智慧運算有留存軌跡紀錄,俾利後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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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導入第三方人工智慧技術時,宜要求提供相關資訊,並明訂責任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