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5232號函訂定全文16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44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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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落實可驗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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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自行開發、優化人工智慧技術時,應保存必要技術文件及相關紀錄,包括開發者在設計、開發和實施過程中,如為可能影響決策的重要資料、模型或演算法等紀錄,以確保其在必要時可被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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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使用第三方人工智慧技術時應執行調查、評估及監督作業,以確保第三方業者在人工智慧運算有留存軌跡紀錄,俾利後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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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導入第三方人工智慧技術時,宜要求提供相關資訊,並明訂責任範疇。